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东华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Dong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DH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华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发校友继承母校“崇德博学、砺志尚实”之校训,发扬东华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为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维护祖国统一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中山西路849号东华大学“校友之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推动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促进母校与社会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二)加强与海内外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鼓励校友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四)对外积极宣传母校的发展与成就。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曾在东华大学及其前身学校(包括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并入的学校单位)学习、工作过的学生、教师、职工或担任过母校各种名誉职务者均为东华大学的校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二)学校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本章程经          (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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